城东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宣传手册

2018-11-08·


一、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对2013年6月19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根据《关于调整提高我省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和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54号)规定,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申报程序同“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创业一次性奖励申报程序”。


      (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城乡劳动者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1、奖励标准: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2、申报程序:创业者个人填写《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享受一次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资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四、支持打造劳务品牌。打造培育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并进行扶持和推广。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品牌推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如: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专业策划团队等)。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免费享受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申报程序: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务品牌认定工作。品牌推广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执行。从业人员在岗培训参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相关程序进行。


五、创业担保贷款。   1、享受人员范围:在西宁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或合伙开办经营实体或开办网络商户,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享受人员的标准:个人自主创业的经营3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创业贷款,一般不超过10万元,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状况,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业贷款最高额度200万元(个人贷款全额贴息,企业贷款贴息50%)。


二、申报的所需基础资料创业贷款申请所需资料:1、贷款人申请表;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5、法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书复印件;6、《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7、个人房产抵押:土地证与房产证复印件及图纸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企中层以上干部可做为担保人,贷款10万元需担保人1名,另附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本人房产需提供承诺书;8、他人房产抵押:土地证与房产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他人房产需提供承诺书和授权书;9、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资料按顺序整理提供一式三份。  三、资料审核;1、城东区就业局初审;2、上报市创业贷款中心复审;3、银行对场地进行查看核实下拨贷款金额。 


  一、享受

企业贷款范围:在西宁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申请;

企业贷款标准:1.经营1年以上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2.贷款贴息50%;3.贷款期限2年。     

提交申报资料中填写资料:

1.填写贷款申请书(企业简介: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人数、身份类别及组成;经营情况:主营业务、上年度及当年近期经营购销合同、订单情况介绍;资金情况:自筹基金、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资金缺口;贷款形式:申请理由、反担保方式、还款计划;贷款后效果:企业贷款后预计新增就业岗位、人数及身份类别及能达到的经营效果)1份;2.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负责办理人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1份及委托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3.企业公章及法人章、法人签字的样本(把印章和签字同时印在和签在A4白纸上)1份;4.抵(质)押物的评估报告1份;5.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文件1份,抵(质)押物清单及产权证明1份;6.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1份、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花名册的人数为主)、单位缴纳的社保凭证1份;

复印资料:以下资料按顺序提供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资质、许可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6.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7.最近两年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有效期内及当年购销合同复印件;8.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贷款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与反担保措施的决议原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备注:2017年12月底,我省多证合一的更换工作完成。2018年开始,资料中第(二)项中的第3、4项不需要提供。

办理流程;第一步: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收集资料进行初审;第二步:由社区上报区就业局复审;第三步:上报市创业贷款中心复核;第四步:银行对场地进行查看核实下拨贷款金额。      

             

六、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未就业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

新增岗位:按申报补贴年度与上年度企业实际从业人数的差额确定。

企业依法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并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申报程序。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所在地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需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报《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报补贴年度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原始凭证(增减人员明细表)、上年和申请补贴年度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七、见习补贴。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1、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2、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见习基地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八、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人员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见习补贴”项目中列支。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申领表》,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程序执行。

见习基地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以及创业人员已享受岗位开发奖励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九、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1、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高校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培训一至两年的,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一年以内短期培训按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培训课时和标准补贴。补贴按以下规定测算: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明,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全额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一年以上培训,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按实际参训人数全额兑付当年补贴,培训的最后年度补贴额按上述比例和要求测算。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其中,参加一年期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参加一年期以内短期技能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三江源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同名目的补贴。


2、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培训补贴申领采取委托培训机构及企业申领和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各市州、县(区)负责所属区域内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短期就业培训,以及所属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的核报;省级负责一年期以上培训,省属、中央驻青企业、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高校学生培训,以及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补贴的核报。


培训机构(企业)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培训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相关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各地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在培训开始后,一般先预付不超过70%的培训补贴,培训完成后,再核付剩余补贴。也可以根据机构申领意见,不先期预付,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创业培训和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各类企业新招人员委托其它机构开展培训的,可根据企业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


西宁经济开发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由所在小园区管委会、西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海东工业园区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由企业所在小园区管委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市人社部门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可由管委会与海西州人社部门协议,按照海西州所属企业或者海东工业园区企业申领培训补贴的程序办理。


3、培训补贴申领提供的资料。

申请培训补贴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六项:(1)《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2)《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3)培训券、(4)职业资格证明(法定准入工种凭准入资格证即可。其他国家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凭职业资格证或者专项能力证,国家未设立技能等级和专项能力鉴定的工种,由人社部门核准,不再提供该项证明)、(5)培训合格证复印件、(6)就业证明(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务协议、承包合同、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之一即可)。


其中,机构申请先期预付培训补贴,或者一年期以上培训按培训年度申领补贴,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只需提供以上(1)、(2)项资料。申请“创办你的企业”(SYB)第一、第二阶段培训补贴只需提供以上(1)、(2)、(5)项资料。个人垫付学费自选培训机构的,要补充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申领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的,要补充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


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申请程序与培训补贴范围、申请程序相同。鉴定补贴按实际参加鉴定人员兑付,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1、补贴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明确的职业(工种),统一按照职业资格初级(包括国家准入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补贴100元、中级补贴180元、高级补贴260元、技师补贴320元、高级技师补贴400元执行。

2、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鉴定券,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鉴定合格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准入资格证、专项能力证)复印件。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就业服务或人才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免费服务,推荐实现就业的,可向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1)补贴标准。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就业,按减半标准执行。

(2)申报程序。职介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推荐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求职登记证明(需要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介机构银行账户。


十二、劳务经纪人补贴。对取得由人社部门颁发《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劳务经纪人,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并在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的给予补贴。

(1)补贴标准。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2)申报程序。劳务经纪人填报《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附外出务工备案、带领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村委会证明、转移就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劳务经纪人银行账户。


十三、求职创业补贴。对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审查公示后,报省人社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十四、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补贴的范围。

行业范围: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主要是电力、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四大支柱产业各专业工种,冶金、医药、建材、农畜产品加工四大优势产业各专业工种,以及重点传统领域包括环境保护、旅游行业各工种,机械加工制造行业各工种。

人员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单位)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发挥技能带头人作用,通过行业企业评选推荐,经政府认定的“企业首席技师”。


2、补贴核报职责。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实施分级核报,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业(单位)职工由省级部门负责,其他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企业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补助由省级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3、补贴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补企业(单位)、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三种方式。程序是:

(1)直补企业(单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培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补贴核报职责,由企业向所在市州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要同时提供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2)直补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对企业职工进行培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承担培训的机构按照直补企业(单位)程序直接申报补贴,提供审核资料时要同时附企业委托培训的协议书。财政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3)直补个人。职工个人自主参加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个人按照直补企业(单位)程序直接申报补贴,提供审核资料时要同时附所在单位证明。财政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卡(折)。

“企业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补助采取直补个人方式。经评选认定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卡(折)。


4、补贴的标准。符合条件人员,政府按照获得技师资格的高级工每人1500元、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样级别类型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企业首席技师”按照评选认定结果,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高技能人才补助,用于补贴个人技能培训。


发布单位:城东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