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20-12-02·城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关于印发《青海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3       发布单位:青海省科技厅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增强创新创业发展动力,按照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对原《青海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执行。

  2020年10月13日  

青海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2号)精神,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增强创新创业发展动力,按照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创办,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和网络化支撑,面向创业早期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支持和鼓励各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龙头企业等科技创新载体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高效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主体孵化培育,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由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工作,通过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受理、材料初审、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协会团体负责本行业、本地区众创空间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众创空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是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2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不少于10人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入驻的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10个。

  (三)具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拥有20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同时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运营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服务。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设施和条件,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和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六)有畅通的融资渠道。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创新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众创空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众创空间申报书;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孵化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凭据;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其他能够证明其培训经历的文件;

  (五)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导师名单、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六)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七)企业、团队入孵及退出等相关管理文件;

  (八)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如与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佐证材料;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在孵企业、团队(项目)清单(包括: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等),以及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每场活动需提供活动通知或截图、签到表和活动图片等材料。

  第七条  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要求通过“青海省孵化在线平台”填报相关数据、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青海省孵化在线平台”初审后提交至受理机构。

  (三)第三方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复审汇总后上报至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审定,并对外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批复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经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及其运营主体,应自觉接受科技、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期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总结材料和统计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实行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与动态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众创空间基础条件及服务能力、双创服务、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根据考评得分排序,按照不超过全省众创空间总数的20%给予绩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家不超过20万元;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条  众创空间要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励资金,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众创空间资格,并按照《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2020〕3号)进行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原《青海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高新〔2017〕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城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